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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 投诉、举报、违纪调查处理办法

2021-08-02

第一条  集团(含总部、各单位,以下同)全体员工都拥有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的权利。特别是对本人在履行岗位职责或执行目标任务时,协作人拒不协作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协作任务及对违反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的行为必须行使投诉的权力,确保岗位职责得到全面履行或目标任务得以全面实现。

第二条  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投诉受理部门:集团纪律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纪监委”)

2.投诉联系方式:

1)手机、微信:15955312277;

2)钉钉:魏建松;

3)邮寄地址:安徽省南陵县大浦试验区,收件人姓名:魏建松

第三条  投诉方式

1.到投诉受理部门;

2.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钉钉;

3.邮寄书信。

第四条  投诉人应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非实名的投诉,原则上不予查处,重大问题除外)。

第五条  投诉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录音、视频、聊天记录等。对于无任何证据的投诉和举报,原则上不予查处,仅做信息登记备案。

第六条  纪监委接到投诉后,当天按下列程序办理

1.隐去投诉人的姓名,复印或打印投诉内容;

2.封存原件;

3.将复印或打印的投诉内容报告总裁;

4.重大问题的投诉内容及投诉人姓名,报告董事长。

第七条  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将投诉人姓名告知除董事长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投诉受理部门的员工)。

第八条  纪监委接到投诉后,次日(节假日顺延,重大问题除外)组织调查。调查时限为一个月,重大问题经董事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对履行岗位职责或执行目标任务的投诉,应在投诉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处理。

第十条  纪监委对违纪违规行为可以直接行使调查权。

第十一条  纪监委对妨碍调查的员工有权采取停职措施。

第十二条  集团员工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包庇、隐瞒。

第十三条  纪监委要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听取他们意见。被投诉人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的,有申辩权。

第十四条  纪监委依照集团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行使调查权并作出初步处理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五条  纪监委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调查,做到人人平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对纪监委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人可直接向董事长投诉。

第十七条  董事长、党委书记可以直接组织对集团党委委员、纪监委委员和总裁、副总裁、总经理的调查以及布置纪监委对其他员工的调查。

第十八条  总裁可以安排纪监委对副总裁及其以下的员工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副总裁可以要求纪监委对副总经理及其以下的员工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三大板块副总经理、总部各部门总监(主任)、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可以报告纪监委对本人管辖范围内的员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处理程序

1.纪监委对调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2.党纪处分交集团党委处理;

3.行政处分交董事会、总裁办公会、纪监委、三大板块总经理办公会、子公司经理办公会按下列权限处理:

1)总裁、副总裁由董事会处理;

2)三大板块副总经理、总部各部门总监(主任)、总部其他员工、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由总裁办公会处理。副总经理、总监(主任)、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处理结果报董事长并抄送纪监委备案;其他员工处理结果抄送纪监委备案;

3)对履行岗位职责或执行目标任务的投诉,由纪监委根据本办法直接处理,报董事长和总裁备案;

4)督办监督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的,由纪监委根据本办法直接从重处理,报董事长和总裁备案;

5)三大板块及子公司其他员工由总经理(经理)办公会处理,处理结果抄报纪监委备案;

6)纪监委不履职的,由董事长和总裁根据本办法直接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理种类

1.党纪处分,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取消绩效奖金、降职降薪、辞退、开除。

第二十三条  处理标准

l.依据《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及子公司高管行为负面管理清单》处理;

2.依据《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劳动纪律有关规定》处理;

3.造成集团经济损失:

1)5000元(含)以下的,给予警告,全额赔偿;

2)5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取消当年度绩效奖金,全额赔偿;

3)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降职降薪,全额赔偿;

4)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辞退,依法赔偿;

5)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依法赔偿。

4.未造成集团经济损失:

1)产生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

2)在县内或集团内部产生负面影响的,取消当年度绩效奖金;

3)在市(地级市)内产生负面影响的,降职降薪;

4)在省内产生负面影响的,给予辞退;

5)在全国产生负面影响的,给予开除。

5.其他行为

1)贪污集团财物,收缴违法所得,给予开除;

2)浪费集团财物1万(含)以下的,予以赔偿,给予辞退;1万以上的,予以赔偿,给予开除;

3)侵占或挪用集团财物1万元(含)以下的,收缴违法所得,给予辞退;

4)侵占或挪用集团财物1万元以上的,收缴违法所得,给予开除;

5)损毁集团财物5千元(含)以下的,予以赔偿,降职降薪;

6)损毁集团财物5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予以赔偿,给予辞退;

7)损毁集团财物2万元以上的,予以赔偿,给予开除;

8)偷窃集团财物的,予以赔偿,给予开除;

9)涂改或损毁集团文件的,给予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

10)伪造或盗用集团印章的,给予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

11)收受或索要贿赂的,收缴贿赂,给予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

1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残的,给予开除;

13)干扰破坏工作秩序三个小时以上的,给予开除;

14)拒绝履职或不完全履职、拒绝协作或不完全协作的,给予辞退;

15)拒绝履职或不完全履职、拒绝协作或不完全协作,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

1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

涉嫌违法犯罪的,先给予党纪、行政处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办法第一条所列问题的;

2)在调查中时,主动配合查证工作,如实交代投诉内容的;

3)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的;

4)主动挽回或者阻止公司损失的;

5)主动举报他人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最低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1.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

2.拒不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的;

3.拒不挽回或者拒不阻止公司损失的;

4.继续欺骗、隐瞒、包庇违反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行为的;

5.第二次或者第二次以上受到处分的;

6.其他行为。

行政从重处分,本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分的,递加一个等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纪、行政处理结束后,相关单位五日内召开专门会议,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建章立制,报集团党委办。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经查实后,产生下列价值的,由董事长直接给予奖励(奖励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六级):

1)成为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的;

2)修正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的;

3)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

4)产生间接经济效益的;

5)避免或挽回集团损失(经济、名誉、信誉、资质等)的;

6)调整了不适合本职岗位员工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20年1月12日经集团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