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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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 劳动纪律有关规定

2021-08-02

第一条  集团(含总部、各单位,以下同)全体员工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总部各部门、各单位、各项目部的人员在集团内部办理公务事项时,应与岗位责任人或者目标任务执行人(统称执行人)联系,如不知道执行人是谁,到各单位办公室查询。非集团的人员在集团联系公务事项时,如不知道找谁,第一接触人应告之联系公务事项的人员到相应单位办公室查询,由办公室安排执行人接待处理。执行人对在集团办理或联系公务事项的人员禁止使用下列类似语言:

1)我不知道;

2)我很忙,没时间;

3)我跟领导汇报了,你去问领导;

4)我跟他(他们)说了,他(他们)不办(听)我的,我也没有办法;

5)这件事不归我管;

6)其他损坏集团形象的语言。

第一接触人对到集团联系公务事项的非集团人员禁止使用上述第(1)、(2)、(5)项类似语言及第(6)项语言。

2.执行人按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规定,要求协作人完成协作任务时,协作人不得拒绝。

3.执行人、协作人(统称承办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公务事项:

1)按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

2)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不明确的,按例外管理会议规定办理;

3)按会议决定、决议和上级要求办理;

4)征求在集团办理或联系公务事项人员的意见,协商确定完成承办事项的时间。

4.承办人对承办的公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完成结果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可以独立使用,不可再分解;

2)可以供其他承办人在此基础上使用。

5.承办人不得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执行和不完全执行会议决定、决议;不得拒绝执行和不完全执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禁止行为:

1)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

2)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

3)工作中扯皮,或推诿,或不负责任;

4)工作中欺骗,或撒谎,或弄虚作假;

5)本人或帮助他人在项目部推销商品、安排分包队伍和设备租赁、安插人员;

6)非经总部书面同意,在各单位和各类项目中投资入股或借款;

7)侵占或挪用集团财物;

8)收受或索要贿赂;

9)偷窃或损毁集团财物;

10)贪污或浪费集团财物;

11)涂改或损毁集团文件;

12)伪造或盗用集团印章;

13)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或干扰破坏工作秩序;

14)连续迟到、早退四日,或全月累计迟到、早退十日,或全年累计迟到、早退三十日;

15)连续旷工二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四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八日。

7.禁止造成下列危害集团的事项:

1)造成集团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2)造成集团被限制投标;

3)造成集团资质受到降级等处罚;

4)造成集团被司法诉讼和仲裁,直接损失在五十万以上。

8.集团员工在社会活动和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集团员工,一律予以辞退或开除;承担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予以降职降薪,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2020年1月12日经集团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