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集团(含总部、各单位,以下同)全体员工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总部各部门、各单位、各项目部的人员在集团内部办理公务事项时,应与岗位责任人或者目标任务执行人(统称执行人)联系,如不知道执行人是谁,到各单位办公室查询。非集团的人员在集团联系公务事项时,如不知道找谁,第一接触人应告之联系公务事项的人员到相应单位办公室查询,由办公室安排执行人接待处理。执行人对在集团办理或联系公务事项的人员禁止使用下列类似语言:
(1)我不知道;
(2)我很忙,没时间;
(3)我跟领导汇报了,你去问领导;
(4)我跟他(他们)说了,他(他们)不办(听)我的,我也没有办法;
(5)这件事不归我管;
(6)其他损坏集团形象的语言。
第一接触人对到集团联系公务事项的非集团人员禁止使用上述第(1)、(2)、(5)项类似语言及第(6)项语言。
2.执行人按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规定,要求协作人完成协作任务时,协作人不得拒绝。
3.执行人、协作人(统称承办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公务事项:
(1)按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
(2)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不明确的,按例外管理会议规定办理;
(3)按会议决定、决议和上级要求办理;
(4)征求在集团办理或联系公务事项人员的意见,协商确定完成承办事项的时间。
4.承办人对承办的公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完成结果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可以独立使用,不可再分解;
(2)可以供其他承办人在此基础上使用。
5.承办人不得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执行和不完全执行会议决定、决议;不得拒绝执行和不完全执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禁止行为:
(1)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
(2)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集团规章制度和流程;
(3)工作中扯皮,或推诿,或不负责任;
(4)工作中欺骗,或撒谎,或弄虚作假;
(5)本人或帮助他人在项目部推销商品、安排分包队伍和设备租赁、安插人员;
(6)非经总部书面同意,在各单位和各类项目中投资入股或借款;
(7)侵占或挪用集团财物;
(8)收受或索要贿赂;
(9)偷窃或损毁集团财物;
(10)贪污或浪费集团财物;
(11)涂改或损毁集团文件;
(12)伪造或盗用集团印章;
(13)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或干扰破坏工作秩序;
(14)连续迟到、早退四日,或全月累计迟到、早退十日,或全年累计迟到、早退三十日;
(15)连续旷工二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四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八日。
7.禁止造成下列危害集团的事项:
(1)造成集团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2)造成集团被限制投标;
(3)造成集团资质受到降级等处罚;
(4)造成集团被司法诉讼和仲裁,直接损失在五十万以上。
8.集团员工在社会活动和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集团员工,一律予以辞退或开除;承担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予以降职降薪,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2020年1月12日经集团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