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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及子公司 高管行为负面管理清单

2021-08-02

第一条  本清单中“集团高管”指集团总裁、党委成员、副总裁、总工、工会主席;集团总监、主任;“子公司高管”指三大板块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经理)、总工、总经理(经理)助理;其他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条  上述人员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禁止行为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员工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不严厉制止、不严肃处理;

2)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流程,不严厉制止、不严肃处理;

3)授意或指使所管辖范围内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流程;

4)包庇或纵容所管辖范围内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流程;

5)阻挠或压制他人投诉、举报、提供证据材料揭露违反规章制度和流程行为;

6)打压或报复工作中持不同意见或敢于直言的下属;

7)擅自决定应当由集团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8)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上报,擅自决策;

9)讨论问题时,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10)散播尚未决定的讨论事项或讨论过程中的意见;

11)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突发事故;

12)本人或帮助他人利用集团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营利活动;

13)提供或泄露集团秘密或业务渠道给第三方;

14)阳奉阴违、拉帮结派。

2.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从事以下活动的:

1)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及其他活动;

5)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6)占用上级分配给公司的名额申报荣誉和社会职务的;

7)在其他公司兼职的。

3.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有下列行为的:

1)以私人账户持有公司资金,或账外存放资金、资产;

2)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3)违规对外拆借资金,或将公司财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在物资购销、招标、投标、项目开发、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中违规操作或者谋取私利;

5)本人经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7)未经批准,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出借给自己的亲属经营;

8)自定薪酬和私发各种奖金、福利和补贴。

第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高管,一律予以辞退;承担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予以降职降薪,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四条  本清单由集团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清单2020年1月12日经集团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